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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 83 年 1 月新「大學法」修定,經總統明令公佈施行,原大學法及大學規程同時廢止,並依新修訂大學法訂定「大學法施行細則」,使依據原「大學法」及「大學規程」設立之農、漁業推廣委員會,面臨適法性的疑義;同時修訂的新大學法亦特別強調各校在法律規範內享有自治權,校務會議為學校最高決策會議單位,又加上政府預算結構改變及推行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制度,各校自籌部份教育經費,國立大學為達到開源節流目的,全面檢討組織章程及各項開支,因而本校其他學院校務會議代表,認為漁業推廣委員會成立是為協助漁政單位從事漁業推廣教育工作,所需經費理應由漁業單位負擔,因而縮減漁業推廣委員會大部分經費。

漁業推廣工作,由早期完全政府積極推動奠定基礎,到後來業者與教育學術、試驗研究單位結合,已確立產、官、學整體發展的體制與局面。雖然大學逐步自主、自治仍大勢所趨,學院仍將極力爭取漁政單位的計畫補助,全力配合協助漁業推廣教育工作,發揮社會服務的工作,協助漁民業者、漁政單位解決漁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