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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漁業推廣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09月22日漁業推廣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生命科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5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科學技術發展,建立教學、研究與推廣之完整制度,推廣漁業科技與管理新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以及科技部會銜發布之「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設置漁業推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各級漁業機構暨業者推動漁業推廣教育工作。
二、對於推廣人員暨業者提供技術之服務。
三、配合漁業推廣單位編印有關漁業推廣資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負責漁業推廣推廣計畫之審定、諮詢及評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生命科學院院長擔任之。
二、委員:由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學系、食品科學系、水產養殖學系、應用經濟研究所、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就助理教授以上具相關專長教師各推選一名,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為二年。
第四條 本校漁業推廣教師之遴選,應配合產業需求及農業推廣機關(構)所需協助之重要推廣項目,就校內教師之專長、服務熱誠及興趣,由本委員會推薦五人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並依其推廣工作性質,酌予減低授課時數。
第五條 本會總幹事稟承主任委員之命襄理會務,人選由主任委員在推廣教師中指派之,任期與推廣教師任期一致。
第六條 本會置專任職員一人,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並列入本校編制。
第七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應請推廣教授師席提供建言。
第八條 本會設置辦法經生命科學院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